【明慧网2006年1月13日】日本5名法轮功学员以及日本法轮大法学会于2005年4月12日对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国务院前副总理李岚清、政治局常务委员罗干、大连市市长夏德仁以及中共驻日本大使馆提起诉讼,以群体灭绝和酷刑罪控告江泽民、李岚清、罗干、夏德仁,以群体灭绝和诽谤罪控告中共驻日本大使馆。

大阪地方法院在去年10月,以“国家豁免权”为理由驳回了这一提诉。随后,法轮功原告代理人德永信一律师在11月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2006年1月11日,德永信一律师向日本高等法院正式提出了上诉理由书并举行记者招待会。

原告代理人德永信一律师 日本法轮功学员代表

在记者招待会上,德永律师向记者们谈到了此次上诉的理由。德永律师说明本案被告之中共领导人江泽民等及中共大使馆官员对原告之侵权的行为系违犯国际法上的“群体灭绝”(Genocide)和“酷刑”(Torture)。

禁止“群体灭绝”和“酷刑”的规定在国际法上为“强制性规定”(jus cogens),这种“强制性规定”在国际法的位阶中为最高。任何国际法的规定,如果抵触或违犯此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以本案中被告中共驻日大使馆在日本当地对原告所進行的种种诽谤为例,该诽谤行为系执行中共在海外要“群体灭绝”法轮功的政策下的一个手段,“诽谤的目地是灭绝法轮功”,与一般个人名誉诽谤有别,因此被告的诽谤行为,系属触犯国际法上具“强制性规定”本质之规定,不应享有“国家豁免权”,而地方法院在其判决中完全未考虑本案被告所犯系涉及的国际法上“群体灭绝”等严重犯罪行为,而认为被告具有“国家豁免权”,其判决显然不妥。

其次,德永律师指出,大阪地方法院在未送达诉状、确认被告是否应诉,又未進行法庭听证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正式判决将提诉驳回,是明显违反最高法院判例的。

依此,德永律师向大阪高等法院要求取消这一驳回提诉的判决。

在记者招待会中,德永律师指出,目前在中国发生着的针对法轮功的迫害,其残酷程度已超过了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对于这样一场针对真善忍信仰的史无前例灭绝人性的迫害,作为保障人类自由权利的法律来说,决不能对此袖手旁观。他相信这一诉讼必将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作为原告的日本法轮大法学会代表以及法轮功学员个人代表的鹤园先生与金井先生也在记者招待会上发了言。

鹤园先生谈到了目前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压不断在升级,并例举了最近在涿州发生的中共年轻警察强奸两名法轮功中老年女学员这一令人发指的禽兽不如的恶行。他指出,这一切暴行以及中共驻各国大使馆对法轮功实施的打压以及诽谤在内,都是以群体灭绝法轮功为目地的。而中共驻外使领馆对法轮功的诽谤,则远远超出一般诽谤的概念,其实质乃是群体灭绝的一部份。他以澳洲投奔自由的前中共外交官陈用林所披露的材料为例,说明中共的驻各国使领馆都是以灭绝法轮功作为其头项任务来执行的。他呼吁日本各界正义人士站出来谴责这场血腥的迫害。

金井先生则以自己的亲身遭遇,说明一个日本公民是如何因为修炼法轮功而遭到中共侵害的。他因为去中国说明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而遭殴打。回到日本后,又受到中共驻日大使馆在网络上群体灭绝的诽谤,使他作为一个法轮功学员的人格受到严重伤害。他希望能够得到日本法律的保护,从而使他能够在日本不因为修炼法轮功而使人格受到中共侵犯。

目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已在全世界16个国家受到起诉。中共驻外使领馆及官员在9个国家因针对法轮功及法轮功学员的人身攻击、毁损财产、计划性骚扰,诽谤,诋毁诬蔑等受到了控告。610办公室及其头目在23个国家受到了控告。迫害法轮功学员之中共官员在19个国家受到了控告。有4个国际组织分别对江泽民、罗干、曾庆红、李岚清,610办公室以及所有参与迫害之中共政府官员提出了控告。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1/14/68983p.html)

成文:2006年01月12日 发稿:2006年01月13日 更新:2006年01月14日 10:02:37

• 下一篇:纽省高院听证会 审理章翠英诉江案(图) 2006.3.8
• 上一篇:西班牙宪法法庭做出历史性裁决 200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