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代明女士 |
2001年12月29日,加拿大渥太华法轮功学员黄代明女士参加了渥太华中国老年会(以下简称“老年会”)庆新年活动, 中国大使馆的总领事黄屏在一位老年会理事陪同下,专门来到了黄代明女士的餐桌附近。不久,黄屏离开后,老年会宣布:黄代明女士因修炼法轮功不能参加老年会。
黄代明女士多次和老年会交涉,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被拒。在老年会继续抵毁法轮功的情况下,黄女士最后采取了法律行动,向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状告渥太华中国老年会。期间,被告拒绝接受庭外调解。2005年11月15日,黄代明女士和安省人权委员会作为原告向安省人权法庭(Ontario Human Rights Tribunal) 递交了起诉书。
一、安省人权法庭裁决
2006年1月18日,安省人权法庭在仔细审核了原告以及另外四名证人,包括专家证人、蒙特利尔东亚研究系主任David Ownby教授,提供的无可争辩的证据,给出长达23页的判决书。判决书做出决定:被告因宗教歧视违反安省人权委员会的第1和第9项法规 - 即因宗教信仰导致的歧视。
法庭判决书中指出:“被告因歧视,故意并且反复公开把她拒之老年会门外,并且诋毁她的宗教信仰是‘×教’。”“老年会,作为一个组织,在宗教方面积极参与反法轮功签名的方式是恶毒的(malicious manner)。”“被告对待黄女士的行径导致了她巨大的痛苦。这些歧视行为致使她在社会被排斥、蔑视、嘲笑,导致她在老年会活动范围内失去了很多朋友和她失去了在社区的地位。作为一名老年人在晚年时来到加拿大,这种因为她的信仰而致使她在自己的文化社区内失去地位和孤立,对于她的尊严是特别的当众侮辱(a particular affront to her dignity)。”
安省人权法庭根据黄女士个人尊严的伤害、遭受反复伤害的严重性、频度和持续时间、易受攻击性、因宗教信仰本人遭受迫害的经历等,下令:被告赔偿黄女士综合性伤害费用(General Damages)一万元。
安省人权法庭根据被告的歧视行为是有意的,特别是公开将其拒之老年会门外、新老年会理事成立后继续维护歧视决定、在老年会活动中组织反对法轮功的签名等,导致原告身心受伤害。作为一名老人,因歧视,她失去了以前的众多朋友,即使现存的朋友也要求不公开他们的姓名,这使得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特别是原告的(中国)文化背景使其有遭受迫害感。为此,法庭下令:被告另加赔偿黄女士精神伤害费用(Damages for Mental Anguish)八千元。
法庭同时下令:被告
(1) 立即接纳任何一名法轮功学员加入老年会;
(2) 三个月内,将中、英文的人权法规贴在老年会显著位置;
(3) 三个月内,必须实施反宗教歧视政策,并将新政策上交安省人权委员;
(4) 六个月内,必须修改老年会宪章,加入反歧视章程,并将新宪章上交安省人权委员。
安省人权法庭最后下令:将在一年内监督、处理有关上述裁决的实施问题。
根据安省人权法规(Human Rights Code R.S.O. 1990, CHAPTER H.19)的44款(1)项:如拒绝执行安省人权法庭令将构成犯罪行为,定罪时还将遭受最高可达两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案件背景情况
2001年5月,渥太华老年会在Dows Lake公园以“搞活动”为名,组织老年会会员签名反对法轮功。当时黄女士等告诉他们不要做这样的事,并讲述炼功亲身受益的经历。
2001年12月29日,黄代明女士参加了老年会庆新年活动,黄女士交付了2002年的会费。中国大使馆的总领事黄屏也出席了这一活动。黄屏在一位老年会理事陪同下,特别来到了黄女士的餐桌附近,专门看了看黄女士。黄屏离开后不久,老年会秘书徐枫代表老年会主席郭慎找黄女士“谈话”:说你们炼法轮功的不能参加老年会,违犯老年会会章,逼迫黄女士收回已付的会费收据。黄女士要求看会章,并写书面决定,并要求找主席直接谈话,都遭拒绝。
2001年12月31日,黄女士给老年会主席郭慎打电话。他说:不让炼法轮功的参加老年会是前天下午决定的,还声称是“为了维护国家团结和统一。”
2002年2月16日,老年会庆农历新年活动时,黄女士又被多个理事拒之门外。黄女士要求见老年会主席,也遭拒绝。老年会理事还公开诬蔑法轮功是“X教”。黄女士还看见在门口桌上摆放了发动老年会反法轮功签名。
在和老年会根本无法交涉的情况下,最后黄女士决定上告到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
三、David Ownby 教授的专家证词:法轮功教导具有深奥的道德观
由于此案例是加拿大安省人权法庭审核的首例法轮功方面的案例,安省人权法庭特别要求安省人权委员会提供关于法轮功方面的专家证词,才可判决。
安省人权委员会聘请David Ownby教授为专家证人。Ownby教授是蒙特利尔东亚研究系主任,他对法轮功问题进行了六年多研究,发表了几十篇法轮功方面的论文。他还能读、说中文,而且直接对诸多加拿大法轮功学员亲自调查、取得法轮功的第一手材料。安省人权法庭在审核了David Ownby教授的学术背景后,按照相关法律准则,认可Ownby教授符合法轮功方面的专家证人标准。
David Ownby 教授在证词中指出:法轮功的准则概括的说就是“真、善、忍”,其精髓是精神境界的升华(The essence of Falun Gong is spiritual elevation。) 李洪志先生的法轮功经书(scripture)具有深奥的道德观(profoundly moral)。
Ownby 教授的证词还提供了众多人权组织的广泛报导,显示中共在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的严重性。同时还提供有关材料,指出:迫害法轮功不仅在中国发生,也延伸到了海外加拿大。
法轮功是否可以看做是宗教信仰(Creed),是法庭判决的法律上关键的技术问题之一,即被告是否因宗教信仰的歧视而违反安省人权委员会的第1和第9项法规。
Ownby教授的证词为此特别指出:西方宗教学者会把法轮功叫做新宗教运动。按照西方的定义,法轮功应叫做“宗教”或“宗教信仰”(in Western terms, would be called “Religion” or “Creed”)。然而,根据法轮功产生的文化、政治和历史背景,绝大多数法轮功学员自己把法轮功叫做“修炼”。
法庭根据专家证人的证词确认:被告因宗教歧视违反安省人权委员会的第1和第9项法规 - 即违犯不能因宗教信仰而歧视的人权法规。
四、黄女士:“面对法庭裁决,被利用的华人应该立即清醒了!”
历时四年多的诉讼终有公正的判决。这是加拿大人权法庭第一例参考专家证人和详实的证据而做出的关于法轮功学员被歧视和诋毁的详尽的判决。
年逾73岁的原告黄女士在修炼法轮功前曾经是多病缠身,1996年专程回国医治,却带着失望又返回加拿大。黄女士在给法庭的证词中指出:“在我修炼法轮功前,曾患有多种疾病:颈椎增生、腰椎滑脱、冠心病、鼻窦炎等多种病症。我自1998年3月开始修炼炼法轮功,我的身心获得了新生。几个月内,疾病全都神奇的消失了!”“简言之:法轮功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黄女士接到判决后感慨万分:“只有在真正提倡民主、自由、人权的西方国家,才会有真正尊重人权、正义的兑现。”她说:“中共迫害法轮功、在海外毒害了多少不明真相的华人,而成为中共对法轮功煽动仇恨的工具。这些被利用了的华人、华人团体也是中共谎言的牺牲品和受害者。”
黄女士呼吁:面对人权法庭裁决,在海外乃至国内的华人,应该立即清醒了!
五、呼吁中国社区不要被利用充当中共煽动仇恨的牺牲品
在过去六年多,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也延伸到了加拿大。中共驻加使领馆官员,在使领馆内和华人社区组织各种煽动仇恨、诋毁法轮功的活动。还把诋毁法轮功的材料发放给加拿大的各级官员。(详见“追查国际”的报导:http:
//www.zhuichaguoji.org/
en/index2.php?option=content&task=view&id=82&pop=1&page=0)
安省人权法庭的上述裁决,对中共企图继续在加拿大利用不明真相的人、团体煽动仇恨、诋毁法轮功,予以警示。
黄女士和加拿大法轮大法学会将于近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加拿大法轮功学员将广泛向各界通告法庭对歧视法轮功违法的判决。同时呼吁:中国驻加使领馆官员、中国社区不要被利用充当中共对法轮功煽动仇恨的牺牲品。希望更多的人们三思而行,考虑参与诋毁法轮功、拒绝法轮功参加活动等所面对的法律后果,在真相面前共同抵制中共对人类道德和良知的践踏。
注:法庭正式裁决将于近期在安省人权法庭网页公布:
http://www.hrto.ca/english/decisions/
• 下一篇:中共宗教局长叶小文在美被起诉 2006.6.9 |
• 上一篇:美法庭传票已递交“同歌”总导孟欣等(图) 2006.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