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氏独裁政权的这一倒行逆施,已激起了全世界善良人们的一致谴责,激起了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与批评,激起了全世界人权组织的痛击,激起了全世界知识界、法律界的深层分析与痛斥,现在江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可以说是令人神共怒。
作为中国法学学者,律师,我目睹了这一幕幕惨剧。良知驱使我利用法律的武器,彻底揭露江氏独裁政权强奸民意,血腥镇压的违宪性及非法性。
一、1999年7月20日,江氏独裁政权宣布禁止修炼法轮功之前。军警,公安,国安等已秘密将全国各地法轮功辅导站的辅导员包括全国性的“法轮功研究会”的有关人员逮逋,关押,审讯、甚至判刑。
江氏独裁政权的这一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包括公安部,国安部,民政部等,没有任何禁止(不准)民众修炼法轮功的规定。宪法,刑法等都没有相关法律条文,那么非法逮捕、审问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中国《刑法》第三章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处刑”。那么,在1999年7月20日之前,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中国的法院以什么原则、标准对这些人定罪、量刑呢?为什么对他们判刑呢?中国法院对法轮功辅导站的辅导员及工作人员定罪判刑,明显是在法外施法,这是非法的审判。
二、对法轮功信众判劳动教养、关押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是非法的。
从1999年7月20日起至现在,江氏独裁政权对全国法轮功信众判劳动教养,关押近10万人。那么中国的公安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据的是什么呢?经查,他们依据的是:
(1)《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
(2)《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
(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等规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份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份的;
(三),有流氓、卖淫、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份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份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份的。”
其实我们发现被非法劳动教养的法轮功学员并没有任何上述违法行为,他们之所以被非法劳教,就是因为他们坚持自己的信仰。这是其一。
其二,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按中国立法的惯例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及设定。换言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务会制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规定。截至现在,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设定(制定)出劳动教养的规定。按照规范与法理讲,没有法律的规定的依据,就不能对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上述可见,中国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法轮功民众的强制劳动教养,也是法外施法,是非法的。
三,在对法轮功民众的迫害中,对不放弃信仰的修炼者或利用现有物质条件向世人讲真相的民众的审讯、判刑、关押,也是非法的。截至现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都没有制定出处罚法轮功修炼者的相关法律,只是在1999年10月30日制定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一“决定”的规定,从形式上看,这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从内容中看,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问题,并没有认定、规定“法轮功”或“法轮大法”是X教,更没有规定对修炼法轮功人员处罚的内容。
我们再看看中国《刑法》第300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列规定中也没有对法轮功修炼群众的科刑内容。上列两个规定中都有“邪教”的概念,都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但,邪教是什么?用什么标准认定“邪教”?由什么机关认定某种社会组织或民众行为为邪教?依照什么法定程序作认定?
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宪法”行使立法权,亦即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而截止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规定法轮功为X教。既然如此,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法轮功就不是邪教。其他任何个人的言论,意愿都不属合法律认定。只代表个人的意见。大家知道,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的负责人要认定事项与问题都必须依约定俗成的程序或法定程序通过,并作出结论方得有效,意图把个人的意见强加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和全国人民头上都是扰乱法制,破坏法统,都是乱法乱政的行为。这是应当受到制止与纠正的。
基于上述,对法轮功群众科刑,也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是非法的。
四,在这场全国性的,史无前例的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江氏统治集团不但利用军警,公安,国安,法庭,监狱,劳教所等血腥镇压,最为恶毒的是对每个信众进行强制洗脑,强制剥夺民众的信仰自由的权利。如果继续坚持信仰,就从肉体上消灭(打死为“自杀”或“自然死亡”)。
大家知道,中国是联合国会员国,也是常任理事国,“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个人的权利,中国公民同样享有,也应得到政府的保护和保障,在当今国际社会的文明与法制时代,象江氏统治集团这样的倒行逆施,强制民意,剥夺人权的现象,在全世界也是绝无仅有的。他们把世界各国政府和全世界善良人民的批语与谴责说成是干涉其内政。难道他们这样倒行逆施,制造恐怖,血腥镇压,蒙蔽欺骗全国和全世界人民,剥夺人权,剥夺生命,不应受到干涉么?他们这样的“内政”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策有什么两样呢?他们这样反人类的实质就应当被曝光与揭露。
五,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抗衡、抵制、制止江氏独裁政权的倒行逆施,依法保护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及信仰自由的权利。请看我国《宪法》的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三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国公民,包括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功的公民,上列是我国现行《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大家还应知道: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违反《宪法》或与《宪法》相抵触的都是无效的。同胞们,我们不必逆来顺受,让我们行使《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宪法》赋予了我们的权利吧!
大家还应明白:揭露和抵制这场倒行逆施的迫害才是真正地推动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正义之举。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3/30/33962.html)
成文:2002-10-9 发稿:2003-3-13 更新:2003-8-15 1:19: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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