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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B,C,D,E,F 及其他情况类似者,叶蔚,汪浩
被告:江泽民及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即610办公室)
民事案件编号:02 C 7530
法庭令
应原告关于被告在伊利诺伊芝加哥逗留期间,由任何协助保护被告的保安人员送交传票和诉讼书的法庭令的申请,在审核律师支持其它与此有关的申请而作出的证词后,在此
下令准许原告用替代方式送交传票和诉讼书的请求,
进一步下令,送交的完成是以送达传票和诉讼书于
1. 任何在被告江泽民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逗留期间协助保卫他的保安人员,包括美国国务院特派保安人员,机密保安服务局特工人员,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组成摩托车队的伊利诺伊州警察官员,芝加哥18区警察局局长约瑟夫格利芬,或
2. 被告江泽民在伊利诺伊州芝加哥逗留期间保卫他的旅馆保安人员,或
3. 以中文接受指令的中方保安人员
传送本法庭令,传票和诉讼书的副本给被告江泽民,
进一步下令,以上所列保安人员必须执行本法庭令,在该被告在芝加哥逗留期间,立刻将函内的本法庭令,传票和诉讼书的副本交给该被告,
进一步下令,函内的法庭令是在原告将首先尽力亲自向被告送交的努力后预备的。
进一步下令,本法庭令和原告的文件及法律备忘录,以及在此附加的证据在加印密封下备案,直至送达完成。
[签字]威廉姆 J 希贝瑞
美国联邦法官
日期:2002年10月21日
成文: 发稿:2003-2-3 更新:2003-2-3 4:29:39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