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3月7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悉尼报导)3月7日上午,华裔画家章翠英女士在纽省高等法院门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披露她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原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及国内专门迫害法轮功的机构"610"办公室一案的最新动态,自由记者理查,思萨宝也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向媒体公布他通过自由资讯条例从外交部得到一些文件中揭示在中共黑手操控制下,澳洲外交部失职和没有坚持原则,有意拖延案子,这些资料印证陈用林曾经披露澳外交部在中共的压力之下在诉讼案中私下给中方提供帮助的真实性。澳洲媒体对此表示关注,前来采访的媒体包括澳联社AAP、悉尼晨锋报、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SBS电台、ABC电台、2 SM and 2SER、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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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画家章翠英女士步出纽省高等法院(大纪元) |
自由记者披露找到陈用林声称澳外交部帮助中共中止诉江案的证据
自由记者理查,思萨宝在新闻发布会上(大纪元)
自由记者理查,思萨宝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详细披露了他找到相关材料的过程并向到场媒体提供了整套副本。
他表示在去年西悉尼大学学习通讯专业时候,有一个实习项目--自由资讯条例收集材料,当时正好是原中共外交官陈用林出走事件轰动澳洲,其中陈用林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澳洲外交部在中共的利诱渗透之下,澳洲外交部寻求法律途径帮助中共阻止法轮功学员章翠英的诉江案,理查向外交部索要了关于陈用林声称的一些事件的相关资料。他表示这些资料让人相当吃惊。
他认为在这些外交部的电子邮件和坎培拉给北京的官方电报和律政部的信中,看到两点事实,其一,中共使用的恐吓手段,向澳洲政府施压要求回绝一个澳洲公民公平审判的权力。其二,澳洲外交部的失职和没有坚持原则,非常可疑地在拖延案子。
通过这21份资料,尽管90%的内容已经删除了,但在遗留的内容里还能清楚看出在诉江案递到法庭之前,澳外交部重复让中共寻找私人律师庇护。但法庭备案后,强力的政治压力和经济诱惑使得外交部变得听命于中共。只想达成中共所愿。这些档揭示从2003年以来,外交部在纽省高院的法轮功诉江案上,8次通知中共。
理查表示在2003年一份外交部署名"秘密"档上,澳外交部回应了中国大使馆向原告(章)的律师施加压力的要求,称这样的请求"明显是不适当的。"
但在法庭接受了案子后,中共加强对外交部施压,这样导致外交部向中共提供法律援助。档中显示:"澳洲政府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一切可能确保此案不会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问题。"
中共设想案子不会进行下去,2004年12月10日没有出席"案情会",想着案子将会被拒。但法庭安排了下一次"案情会"。中共为此指责外交部没有把指控撤销,外交部为这个过程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2005年1月10日的一份电报中显示"还没有法官考虑这件事,直到原告将她的要求送到律政部,要求外交部发传票给中国政府,这个案子还是在沈睡中。"
原告章翠英请求法院发出强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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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画家章翠英女士在纽省高等法院门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大纪元) |
法轮功学员杰夫向媒体介绍了起诉案今天上午10点左右在高院7C房间进行了听证,原告章翠英代言人在法庭上请求法院发出强制令,同时在本命令发出之日起延长发传票有效期六个月,律政部和(或)外交部应在命令发出之日一个月内通过外交途径将传票送达中国。法庭在听取了原告的陈词之后决定下星期一给予最终答复。
杰夫并且读了章翠英的发言稿英文版,章发言中表示,纽省高院自去年9月给澳洲外交部发出传票的要求至今已近5个月,并且她也多次与澳外交部摧促过,但是澳洲外交部与澳洲律政部互相推诿,令被告的传票无法送达中国。她感慨在民主国家澳洲,由于中共渗透的力量的作用下,一个澳洲公民为了维护基本的人权却变得如此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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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画家章翠英女士(大纪元) |
她回顾在2004年9月15日,她向纽省高等法院递交了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中共党魁江泽民和专门迫害法轮功机构--610办公室,当时纽省高等法院受理了她的控告。由于此前采用替代方式送达传票无效,她于2005年8月15日按纽省高院(Supreme Court of New South Wales)SCR的第10部分第2则的规定,再次要求发出传票。根据澳洲纽省高等法院的记录,在2005年9月20日,高院已将传票发到律政部(通过澳洲律政部要求澳洲外交部将传票送达到中国)。
今年1月中旬,她得到了一位自由记者朋友的帮助,从他那里得到一些澳大利亚政府与中共就此案的讨论文件共21份,她注意到大部分档的内容是被删节掉的,她认为被删掉的很可能就是联邦政府某部门向中共表示将通过法律谘询帮助中共的内容,如在2004年9月28日和10月5日的两份档中提到"(澳洲)政府将尽一切可能,在法律的范围内,确保此案子不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问题"和"尽一切努力去考虑中共的担心"。这些资料印证了去年6月22日陈用林先生所披露的澳大利亚外交部在中共的压力之下在诉讼案中私下给中方提供帮助的真实性。
(3/7/2006 7:39: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