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粟沂州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汉奸江泽民一手发动迫害法轮功的狂潮,不久挟持全国人大于同年十月三十日制定了所谓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称《决定》),随后,“两高(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就此作了所谓的司法解释,从此后,“两高”的所谓司法解释就成了中共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所谓法律依据之一,但是,从立法意图、权限、程序、实践看,“两高(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所谓的司法解释是非法的,是中共司法机关蒙骗当事人和民众的非法的法律手段,是残害善良、打击正义的恶法,关于“两高(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非法性,在十多年里,已经被许许多多的辩护律师一次次地指出。鉴于目前中共公检法人员仍然在机械地错用司法解释,迫害善良,所以,有必要在此重申一下,希望枉法者停止作恶。

中共根本就没有合法性,本身就是一个非法政权,一个流氓政权。所谓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中共的橡皮图章,所谓的人民代表和中共一样,从来没有经过真正的选举,根本代表不了人民。中共以谎言和暴力进行统治,本身就是一个邪教,这个邪教根本没有资格给任何信仰定性,所谓的“两高”决定不过是中共邪教迫害公民信仰的借口。

中共的政法委和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特务组织把持公检法,在中国根本没有司法独立。中共为了装点门面,也仿照文明国家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但中共根本就是无法无天的流氓,从来没有遵守法律,反而歪曲法律迫害民众。

可是既然中共制定了法律,我们就有权利责令中共遵守法律。本文就从法律角度分析“两高”的所谓司法解释的非法性。也就是说,即使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两高”的所谓司法解释也是非法的。

违犯宪法

人们知道,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犯宪法,是非法的。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事,也是合法的。

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直接剥夺公民的信仰等自由权利,直接违犯宪法立法,是在直接践踏宪法,而且宪法第七节也没有授权“两高”或其它什么机关进行司法解释,可见“两高”的司法解释是非法的。

法下之法

人间法律分为善法与恶法,人类真正的法律是惩恶扬善,凡是以维护人类正义、道德、良知、善念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是不能接受认可的。恶法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有道德底线的人不应该遵守。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

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自1992年5月传出至1999年7月期间,在国内的传播一直呈健康发展的趋势。据已故前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在1998年组织全国人大180多名干部在北京和广州进行长达半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法轮功修炼者的疾病治愈率达到98%之多,调查报告上报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目前已经传至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各国政府机构、议员、团体组织等对法轮功和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发的褒奖及感谢已达1899项(包括1999年以前国内的6项)。法轮功造福于全世界的各国人民,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欢迎,为中国人民在世界上赢得了极高声誉。

而人大和两高在江泽民犯罪集团的挟持下,罔顾法轮功的真相事实,制定所谓的法律打击迫害法轮功,且不说思想不能定罪,政府不能裁判宗教思想事务,就中共人大、两高的立法精神意图来说,就是恶意打击公民信仰,剥夺公民人权,破坏法律实施,所以是法下之法。

程序违法

一部或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形成、实施是非常严谨严格的,通常是先由一个或几个人大代表或被指定、委托的法律界人士,根据主客观需要,经过实地调研形成草案议案,然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把关,再交到人民代表大会共同审议通过后,才能制定试行办法,选择一个或几个试行地点试行,试行结束后,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修改,然后决定是否可行,如果与实际相悖或反馈意见太大,弊大于利,提案就此废除。如果切实可行,才能形成正式法案、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和程序的,但人大《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都是在迫害发生后,匆忙制定的追惩性的、违背立法程序的所谓法律,所以是非法的。

越权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它才有立法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才有法律效力。而此次全国人大《决定》,全文内容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公安部宣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这一通知在二零一四年又公布一次。《民政部通知》,“两高”的司法解释全文内容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当然也不是法律,所以在中国,法轮功是合法的,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是合法的。但“两高”的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法轮功,却恶意暗指法轮功,这是非常不严肃的,导致中共司法人员在实际办理法轮功冤案中,错误的将“两高”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陷害法轮功学员,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这不是“两高”法律术语和业务上的错误问题,而是越权释法立法的非法行为。

错用恶法 错上加错

恶法非法,恶法只能残害善良,恶法只能制造冤案,十多年来,中共公检法已经以这个“两高”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之一,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由于他们被 610操控,所以没有办案独立性可言,只是怎么想办法完成迫害任务,面对民众质疑法律依据,他们在非法庭审中经常使用两种伎俩达到迫害目的。一种是秘密庭审判决,然后以各种借口欺骗人们。一种是在所谓的非法庭审时,本应该当庭宣判蒙冤者无罪释放时,他们不当庭判,却背后判有罪。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侯马市法轮功学员、曲沃联通公司职工左小东发放真相资料时,被曲沃县和侯马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刘绪瑞、王吉贤带领五名恶警劫持关押在曲沃看守所。十二月初,遭到曲沃县检察员李国俊非法公诉,并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曲沃法院在没通知家属的情况下,非法秘密开庭诬判左小东七年。当家属质问为什么开庭不通知家属?凭什么判七年?法律从上到下没有说炼法轮功是违法的。杨林峰说:是按照高院的法律判的,你们看不到。是人们不知道的法律。当时接待室有二十多人都听见了,家属就质问他还有人民不知道的法律。他无话可说,赶紧走了。家属就在法院门口跟过路的人讲冤枉,侯马国保恶警王吉贤、曲沃国保恶警刘旭锐就威胁左小东家属再讲就绑架到看守所。

崔建艾是山东省莒南县大店镇垛居官庄村法轮功学员,与丈夫王厚岭屡遭莒南县610、国保大队、派出所不法人员骚扰、非法搜查、抢劫财物、刑讯逼供、强制洗脑转化、强迫劳动、强制抽血等一系列不人道的虐待与迫害,夫妻先后双双均被非法劳教三年。去年八月份,崔建艾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传播真相时被绑架而后非法批捕。今年一月十八日被非法庭审,所谓的公诉人被律师辩驳的哑口无言,律师要求依法当庭无罪释放崔建艾,但审判长不敢做主,当庭未判。三月份,崔建艾突然接到枉法判决书,莒南县610勾结莒县610指使莒县法院对无罪的她诬判八年重刑。当庭不判背后密判,莒县与莒南县两地610联合耍流氓。

“两高”的司法解释属违宪立法,越权立法,程序违法,这样形成的法律是非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两高”的司法解释意在打击迫害善良,乃恶法,错用恶法,制造冤案,错上加错,这样的恶法必须废除;恶法执行者若不改正,今天坐在审判席上,明天就会站在被审判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