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三、律师指控公检法的犯罪行为
针对610及公检法人员对律师辩护中的各种干扰及违法犯罪行为,律师们也拿起了法律武器,控告公检法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北京众律师控告招远市公检法联合违法
2010年12月,北京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就招远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律师们为招远法轮功学员辩护时,阻碍律师会见当事人、阻止律师阅卷、不通知律师秘密开庭的联合违法行为,联合向山东烟台中级法院、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检察院、中共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以及各级政协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提出控告。
律师们在控告信中明确表示:根据现有的法律,相关的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已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提出,为维护法律尊严,请各相关部门追究招远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各部门领导人和实际执行人的违法犯罪责任。
(二)律师控告平度市法官,并建议免除其职务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平度市法轮功学员王广伟的辩护律师,亲手向平度市人大及平度检察院递交控告信,控告平度市法官刘建国滥用职权、偷偷开庭诬判王广伟的恶性违法行为,控告平度看守所相关人员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恶性违法行为。律师同时送达了建议免除刘建国法官职务的律师建议书。
2012年3月14日,在平度“610”的指使、密谋下,平度公安局非法绑架了王广伟;平度法院原定7月27日对王广伟非法庭审判刑,后因王广伟的家人请了两位北京正义律师做无罪辩护,并向当地广发邀请民众参加旁听的邀请函,引起平度“610”的恐慌,他们一边四处恐吓想参加旁听的民众“ 谁去旁听抓谁”,一边操纵平度法院将庭审延期。9月24日,律师前往平度市法院,找负责此案的法官刘建国了解案件进展,却被告知本案已于9月3日偷偷开过庭了,刘建国还表示他自己说了不算,他也没有办法。王广伟后被非法判四年半徒刑。
辩护律师认为,平度市法院在明知已有律师为王广伟辩护的情况下,不履行开庭通知的法定义务,拒绝告知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剥夺辩护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为,属于严重滥用职权的恶性违法行为。
(三)律师控告:迫害者是真正的国家敌人
2013年,沈阳法轮功学员牛桂芳的律师,到沈阳市检察院控告参与迫害牛桂芳的相关公检法人员。律师在控告函中指出:
控告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看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完全是人为制造的案件、拼凑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证据,倒果为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办案机关强加罪名、罗织事实,其手段拙劣、行径卑劣,令人发指。(编注:这是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时惯用的伎俩)
牛桂芳一案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追诉、非法拘禁、枉法裁判、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种种违法犯罪情形并非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是少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官员为达到其非法目的而滥用权力的个人行为。控告人希望通过控告追诉的努力,让违法者欲将人为制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图大白于天下;让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知晓当事人牛桂芳这样一位正直朴实善良的普通家庭妇女,仅仅因其个人信仰被非法拘禁迫害的事实,这场残害百姓、惨无人道的游戏仍在继续进行当中。
对包括牛桂芳在内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其坚持信仰就进行劳教、判刑等种种迫害的做法,都是违宪、违法的行径。这种行径、这场运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根据宪法可知,这种做法根本是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行为,实施这种倒行逆施行径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地位多高,他们才是真正的国家敌人!这一行径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社会混乱、国家分裂,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最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历史的公审。
(四)群律师:共产党员应依法回避
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是共产党员的就必须回避
2015年1月23日上午九点,辽宁锦州凌河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徐亚娟。徐亚娟被戴着手铐和脚镣,进入法庭。庭审一开始,正义律师就提出:法轮功是信神的,是有神论者,共产党信奉无神论,法官和检察官是共产党员的就必须回避,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双重身份。法院和检察院人员当时无言以对,沉默了一会儿,审判长王锦文就将这些人都叫出法庭“商议”去了。大约十分钟后,这些人又重新落座,王锦文称,这个提议无效,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辩护律师为徐亚娟做了无罪辩护,并指出:中国政府早已经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也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对《联合国宪章》的遵守负有国际义务,这些公约当中有明确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的规定,这些相关的规定也应该成为我们的审判机关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的主要参考和法律法理依据。如果我们能认真严肃地对待我们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我们必定会得出我的当事人无罪的结论。
律师要求审判长等人全部回避,法院休庭
2015年1月27日,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吴俊和等三人非法庭审。审判长宣读被告人权利后,辩护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说明三名被告目前还不是犯人,要求审判长把他们的戒具拿掉。在场的法警竟插嘴说:“你敢保证他们不自残吗?”辩护律师看了这名不知深浅的警察一眼,严肃阐明:法警没有这个权力,这个应由审判长来决定。审判长回答:不予准许。另一位辩护律师回应道:“拿出你的法律依据来。”审判长无语,随后告诉法警:把他们的手铐放在前面。
辩护律师当庭朗读相关的法律条文,然后指出,公诉人是共产党员,审判长是共产党员,审判员、陪审员都是共产党员,也就是无神论者,而被告的三名法轮功学员均是有神论者,信仰上面是冲突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31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对他们进行庭审,会对他们造成利益伤害,这是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这个案件看似是一起小案,实质是一起天大的案子,所以在阜蒙县这样一个最基层的法庭进行庭审是不应该的,起码要在高法才行。因此,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及审判员、陪审员全部回避。
律师的要求,法律依据充分,审判长自知理亏,只说这个问题需要请示院长,宣布休庭五分钟。十多分钟过后,审判长回来了,告知律师对这个要求需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公诉人,如果出庭也需要书面形式申请,递交阜蒙县法院院长裁决。随后宣布休庭。
律师:共产党的一切成员都要回避
2015年2月4日,河北邯郸临漳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宋振海进行第三次开庭。开庭前,律师让法院打开给宋振海戴的反铐,并去掉脚镣。律师说“只有像贩毒的、重刑犯的人才戴脚镣的,宋振海没犯罪,不能戴这个。”法官让法警将手铐打开。
律师继续为宋振海做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从法律的各个层面来阐述炼法轮功在中国并不违法,雄辩之下,整个法庭鸦雀无声。最后,主审法官实在找不出反驳的依据,便喊出:“宋振海是在反对共产党。”
律师马上一针见血的指出:“如果宋振海是真的在反党的话,那么要是按照真正的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来讲,共产党的一切成员都要回避。”面对律师的雄辩,主审法官不得不灰溜溜的承认:“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都吃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