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天津武清区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对法轮功学员杨建女士非法庭审。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金光鸿、北京天下为公律师工作室首席律师谢燕益为杨建做了无罪辩护,指出:修炼法轮功无罪。辩护历时四小时,在场人员均受震撼。
在庭审过程中,两位正义律师严肃指出,“六一零”人员及公、检、法、司各个部门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审判等所有行为都是违法的。
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说法轮功是×教及×教组织。事实上,法轮功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任何组织形态,谁爱炼就炼,不爱炼就不炼,来去自由。
杨建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她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救人而讲真相,她的行为是行使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不仅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且是受宪法保护的。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
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法律的亵渎,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
律师掷地有声的辩护震撼了在场的人。
----------------------------------------------------------------
一篇掷地有声的辩护词
【明慧网】2010年1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法轮功学员贾文广女士,被河北区大江路派出所的警察绑架。4月27日下午,河北区法院对大法弟子贾文广进行非法开庭。北京的维权律师金光鸿到场为贾文广做了长达两个小时的无罪辩护。
金光鸿律师在辩护词中说道:
“我的当事人贾文广及其他法轮功习练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她们习练法轮功的行为非但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相反,她们因为习练法轮功而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其向他人积极推荐介绍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地为社会作贡献。同时她们因为习练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而且法轮功鼓励和教育人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来做一个好人,说真话、办好事,凡事多为他人着想等等。有助于全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的改善和提升。所以贾文广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
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现在我们的公诉机关又因为我的当事人仅仅在靖江桥上散发了几份法轮功宣传资料就把这么一个善良的弱女子推上了被告席,试图对其处以刑罚处罚,试问: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对于法轮功学员发放的真相资料,金光鸿律师说到,“从内容上看,法轮功的宣传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气功修炼和哲学思想的,比如《转法轮》等。一部分是抨击时政的,比如《九评共产党》等。就前者而言,都是一些关于气功修炼方法和中国传统的佛教哲学、道教哲学及儒家哲学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传授气功修炼方法和介绍中国传统文化。就后者而言,其内容反省历史,抨击时政,批评执政党。其目的是为了敦促中共当局反省历史,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为百姓造福,为人民谋利益。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行使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轮功学员这样做也是万不得已,他们是在遭到无端污蔑和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成资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你除了看到中央电视台里的自焚和杀人,在日常生活中,你看到哪个法轮功学员采取过暴力行动或者其他过激行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了?”
金律师辩护之后,法庭一片寂静,仿佛时间已经停止。
善缘综合转载自明慧期刊《明慧周报大陆版 第310期》和《明慧周报海外版 第201期》:201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