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来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犯下了“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诸多罪名,就是基于刑法上述规定,江泽民利用的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成员早已远远超出三人的底线,因此,凡是其组织成员在参与迫害中犯下的所有罪行,作为犯罪集团的元凶和首要分子,江泽民都必须承担所有相应的罪名。

2、江泽民犯下诽谤罪的直接证据就是他接受法国费加罗报书面采访的讲话,下边是相关内容的两个链接,网址链接:
  1)、http://www.chinanews.com/1999-10-26/26/5271.html
  2)、http://www.cctv.com/news/special/zt1/XieJiaoFaLunGong/2521.html
链接和截图都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