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讯】(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湖南省郴州市黄小芬再次委托律师就她遭非法关押构陷一事向郴州市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卞力川、刘劲松、唐小弼、刘继红犯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要求无条件释放本人,并归还本人全部个人财产。
目前黄小芬亲笔签字的控告书已递交到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北湖区法院、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还抄送到:郴州市人大常委、郴州市信访办、郴州市北湖区政府、郴州市北湖区政法委、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郴州市北湖区610。
律师在控告状中陈述: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下午,控告人黄小芬正在家中休息时,被控告人刘劲松带领一伙人未出示《立案决定书》,擅自闯入控告人黄小芬家中,进行搜查。他们翻出了法轮功资料、现金、存折,也不让控告人黄小芬清点,也不给扣押清单,就将控告人黄小芬带到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晚上将控告人黄小芬送入郴州市拘留所。二十一日,又将控告人黄小芬送入郴州市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被控告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国保大队卞力川、刘劲松将非法从控告人黄小芬家中取得的关于法轮功的书籍等私有物品作为“证据”移交到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批捕科,以莫须有的罪名要求检察院批捕控告人黄小芬。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被控告人唐小弼、刘继红采用了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国保大队移交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将控告人黄小芬以莫须有的罪名批捕。
司法乃国家之重器。被控告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请求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被控告人卞力川、刘劲松、唐小弼、刘继红等人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法轮功学员黄小芬两次委托律师依法对其进行控告。
事件回顾: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郴州市北湖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队长刘劲松带领二十余人,未出示《立案决定书》,擅自闯入法轮功学员黄小芬家中,进行搜查,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家中所有的法轮功书籍、法轮功真相资料、现金、手机等私有财物全部被抄走。之后,刘劲松等人将黄小芬绑架至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分局。这天晚上,黄小芬被劫持到郴州市拘留所。
整个搜查过程,刘劲松等人都是违法操作:没有出示合法证件;搜查、扣押物品时不让黄小芬本人参与;没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扣压清单没有黄小芬的签名(没有扣压清单);绑架及非法拘留之后没有及时通知家人。黄小芬失联后的第三天亲友才辗转得知她已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去拘留所给她送衣服时得知她要被非法关押十二天。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黄小芬被非法转为刑事拘留。黄小芬被非法刑拘后,她唯一的女儿曾多次到北湖区公安局要人,要求取保候审,负责办案的国保大队副队长刘劲松置之不理。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黄小芬委托律师就其遭绑架和非法构陷一事向郴州市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北湖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卞力川、刘劲松将非法从黄小芬家中取得的关于法轮功的书籍等私有物品作为“证据”移交到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批捕科,欲构陷黄小芬。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黄小芬被北湖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黄小芬再次依法控告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卞力川、副队长刘劲松、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唐小弼、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纪检监察室主任刘继红四人徇私枉法,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卞力川、刘劲松、谭小弼、刘继红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黄小芬的律师明确表示:“信仰法轮功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黄小芬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相反对人有百利而无一害。”黄小芬信仰法轮功,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没有触犯我国任何一条法律。
如今全国范围内,仅二零一七年上半年,已有被非法关押并即将走入或已经走入司法程序的法轮功学员无罪获释及退卷情况,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中级法院,都有阻止或终止迫害程序的案例,使五十四名法轮功学员获释,另有九十七人被退卷的记录。
希望公诉机关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撤销对黄小芬起诉的案件并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黄小芬,成为结束迫害的一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