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认证,江泽民(于1999年10月)单方面对法国《费加罗报》称‘法轮功是X教’,才是名符其实的‘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巨大犯罪,是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实施。”
  ——中国著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

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县法轮功学员陆秀军被当地警方非法抓捕后,此案于2015年4月24日在镇江句容县法院开庭。中国著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在为陆秀军作无罪辩护时表示,江泽民一意孤行凌驾法律,“真正犯罪的应该是江泽民”。

张赞宁律师受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陆秀军母亲景汉芳的委托担任陆秀军的辩护人。庭审当天,张赞宁和郭莲辉律师为陆秀军作了无罪辩护。但庭审结束后,陆秀军仍被非法判刑4年。

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是江泽民

2015年4月28日,张赞宁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庭审应该说比以前宽松多了,许多敏感的话题也能说了。起诉书对陆秀军的所谓“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指控,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法轮功学员陆秀军无罪。

张赞宁律师披露,他在法庭上辩论时问:法轮功学员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具体犯了什么法?他们(中共司法机关)从来就没有说清过。他们对所有法轮功学员都用了“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这一条,是非常低级的错误。

“我认为江泽民才真正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张赞宁律师说,江泽民此前作为中共国家主席,怎么有权力来认定法轮功是X教呢?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认证,江泽民单方面表态对法轮功进行认定和镇压,这才是“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巨大犯罪!张赞宁认为,江泽民犯下的罪恶,必将受到清算。

江泽民谈话不能作为判刑依据

张律师说,江泽民的上述谈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刑事制裁的依据。

“两高”对所谓X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X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