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明慧网】

近年来,已有上百位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近千场无罪辩护。正义律师们从法律角度、信仰角度、法轮功真相角度、甚至政治角度有理有据有力地全面论证“修炼法轮功无罪,传播法轮功真相无罪”。

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学炼法轮功及宣传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是“× 教”。“× 教”之说来自江泽民和党媒《人民日报》,当然不能代表法律。

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不仅违反了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而且犯下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国际罪行。如果不能悔改和弥补自己做过的错事,任何人都逃脱不了历史的惩罚。

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1、中共认定了14 种邪教组织 没有法轮功

2000 年4 月9 日,公安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 号)。该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 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 种(在网上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中共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已经是2000 年,明确阐明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下发了这个通知。(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是邪教的论述见《九评共产党》。)

2、个人言论和媒体炮制的罪名不是法律

说法轮功是“X 教”,是出自于1999 年10 月25 日江泽民访问法国接见《费加罗报》记者时随口说的,1999 年10 月27 日《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污蔑之辞。中共领导人的讲话和报纸评论员文章,是不能作为法律的。

如果谁就是要把中共领导人的讲话和媒体文章当作是法律,那只能说是故意去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3、全国人大的决定

1999 年10 月30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并未提到法轮功。邪教特征的三种行为(骗人钱财、致人死亡、奸淫妇女)也不符合法轮功,其具体行为只能理解为泛指,并不具备专门的针对性。

就是说这个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法无明文不为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则。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同时,这个决定是违反《宪法》第36 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所以也是一个无效的决定。

4、“两高”的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

1999 年10 月9 日,2001 年6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两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两高的“法律解释”是违宪、违法,应予撤销和废止。此外,这两个解释也都没有提到法轮功。

出现“法轮功是× 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两高”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使用。

5、民政部的“取缔决定”和公安部“通告”违宪、违法

1999 年7 月22 日,民政部发布所谓“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这是民政部的非法行政行为。公安部依据同一天民政部的认定,发布针对法轮功的“六禁止”通告。

《宪法》第3 章第85 条: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至今没有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决定、命令说取缔和反对法轮功,说政府反对法轮功是不成立的。

民政部和公安部是国务院下属各部委,没有立法权,因此,民政部和公安部制定的这二个“公告”不是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民政部和公安部只能在本部门行业内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而制定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必须是执行的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民政部和公安部的这两个“公告”没有说明是执行的哪部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两个公告也是违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的。

因此,这个“公告”是违宪、违法的,也属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和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和废止。

6、中共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执法犯法

首先,法轮功是以 “真、善、忍”为根本信仰的教人向善、福益社会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不是“邪教”。

其次,犯罪的四个要件:A、犯罪主体(要有犯罪的个人或组织);B、犯罪客体(要有被损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要有主观的故意或过失);D、客观方面(要有损害的行为及后果并达到犯罪的程度),必须都具备,才构成犯罪,而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定罪的法轮功案中,这四个要件都不具备。

这么多年来,法轮功信仰者,无论他们上访也好,出版、印刷、复制宣传品也好,打条幅、发光盘、喷标语、传《九评共产党》、劝“三退”(退党、退团、退队)也好,伤害了谁?没有。破坏了哪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找不到!法庭上公诉人、法官都说不出来。“犯罪客体”不存在。

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功及宣传法轮功的行为都属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范畴,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

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

自2016 年下半年以来,在中国大陆多地出现了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撤诉、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宣布无罪释放的案例。

明慧网2017 年4 月报导中至少新增12 位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案例,他们是:吉林省的王兴香、穆晓梅;黑龙江的郝升巧;辽宁的杨淑玉、孙世华、周杰;山东的赵红伟、寇会;江苏的张素芳;四川的廖圣;安徽的李国珍;湖南的刘永芬。另据明慧网2017 年1 月~ 3 月报导,至少29 位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

迫害法轮功是严重的违法犯罪

江泽民及中共为了达到迫害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 “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灭绝种族罪。蓄意错用法条打压真善忍信仰和众多善良守法信众,甚至大规模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牟利,其指挥、参与者已经构成反人类罪。无数法轮功学员被中共数量繁多、各式各样的酷刑所折磨,许多人被折磨致死、致疯、致残。指挥、参与者已涉嫌犯下酷刑罪。

中共不法警察及其他各类不法人员在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中,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侮辱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诸多罪行。

中共对法轮功的灭绝迫害,对“真善忍”普世价值的打压,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的司法和道德系统,这也是中国目前危机四伏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