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弄清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白,在中共把持中国的几十年中,可谓对法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在其不需要的时候可以砸烂公检法,就连受《宪法》保护的国家主席都可以在一夜之间打成“叛徒、内奸、工贼”;在需要法律装潢门面时,又号称与世界接轨,编造出一系列的法律,高喊“依法治国”。由此可见,今天中国的法律,只不过是中共独裁者对内维持暴政统治,残酷欺压百姓,对外掩人耳目,欺世盗名的假面具。
再来看,从1999年7•20迫害开始,中共就声称是所谓“依法取缔”法轮功,几乎所有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罪名都是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那么中共依的这个“法”究竟在哪里呢?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的法律依据何在?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呢?
至今能够公开找到的取缔法轮功的唯一“法律依据”,是1999年7月22日,中共媒体公布的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随后公安部依据这个决定而作的“六禁止”《通告》。众所周知,民政部和公安部是两个行政机构,越权发布这样的决定和通告是违宪、违法的,民政部取缔的也只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而不是法轮功,更何况这个“组织”早在三年前就已经被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正式批准解散,根本就不存在了。
再来看看,中共最早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邪教”。第二天,中共喉舌《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邪教”的社论。但是,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评论员也同样没有立法权。如果把当权者个人的讲话和报刊文章,或者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当作法律,那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是在践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另外,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一)、(二)全文内容中都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唯一见到“法轮功”三个字的是“两高”关于贯彻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的两个《通知》,《通知》显然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据。
那么,自1999年10月以来,中共一直引用《刑法》第300条和两个“司法解释”来处理所谓的法轮功案件。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利用哪个组织的;也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到底是那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更没有人能够指证,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也就是说,所有这类案件中,都只有被告这一个要件,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侵犯行为的后果这三个要件。这就如同指控某人杀人,但是却没有被害人、找不到杀人的证据一样。
法轮功学员信仰、宣传法轮功的行为都属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范畴,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符合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是完完全全的合法行为。
由此推断,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所有的迫害行为,包括抓捕、抄家、关押、强制洗脑、送精神病院、劳教和判刑等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十足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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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法轮功合法 传播真相合法
中共迫害法轮功十一年来,从来没有一条可以依据的法律。信仰法轮功、传播法轮功的真相资料在中国是完全合法的。
●中共起诉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是刑法第300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可法轮功学员究竟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是刑法的哪一条?哪个行政法规?中共说不出来。也就是说找不到“犯罪客体”。这就等于法院指控你杀了人,却说不出你到底杀了谁一样荒谬。
●当今中国法律根本没有“法轮功是×教”的字样。“法轮功是×教”的说法,源于江泽民1999年10月26日会见法国记者时讲过的一句话。后来《人民日报》和中共媒体的文章都重复着江的谎言。这纯属个人行为和媒体行为,无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而且规定宣教者无罪。信仰者拥有文字载体是正常的事,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法轮功真相,制作、散发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事,是合法的。而法轮功学员为了捍卫公民信仰、言论自由就遭到非法关押、酷刑折磨,甚至被迫害致死,更凸显这场迫害的非法与邪恶。
●现在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而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元凶江泽民已经在十八个国家和地区被起诉,罪名是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